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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请假管理办法
来源:   日期:2014-5-27   浏览次数:7637

河南省郑州种畜场

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请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请假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种畜场场领导和职能部门职工。

     第三条、请假假期设置为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工伤假、年休假和因公出差。

     第二章 假期期限

     第四条、事假是指员工因个人私事必须亲自办理而请的假别。

     第五条、事假期限根据职工请假事由确定,请假4个小时以内按请假半天计算,请假4个小时以上8个小时以内按请假一天计算,一般1个月内不得连续超过15天,1年内累计不得超过60天。

     第六条、病假是指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必须进行治疗而请的假别。

     第七条、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场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病假: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场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场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三)对一些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的职工,二十四个月内不能痊愈的,经研究批准,可适当延长病假期。

     (四)病假期包括节假日在内。

     第八条、病假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九条、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病假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十条、婚假是指职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办理结婚而请的假别。

    第十一条、职工本人结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单位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职工晚婚的,可增加婚假十八天。女方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男方年满二十五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

    第十二条、产假是指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或者终止妊娠请的假别。

    第十三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
  第十四条、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第十五条、丧假是指职工父母、配偶父母、配偶、子女等因伤病死亡而请的假别。

    第十六条、职工请丧假,领导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批准给予不超过10天的丧假。

    第十七条、工伤假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治疗时请的假别。

    第十八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单位一般给予不超过12个月的工伤假,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十九条、年休假是指职工在单位工作满一年后可享受的带薪休假。

    第二十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二十一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全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全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全年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二十二条、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单位应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不跨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职工依法享受的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二十三条、职工因公出差是指职工因工作需要不能按要求到岗打卡,如参加会议、单位派遣学习等。

    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公出差的期限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三章请假程序

    第二十五条、请假职工填写请假单,注明请假种类、假期、时间、事由,经审批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因情况紧急,不能及时填写请假单,须先口头或电话向有关领导请假,回单位后立即补办手续,未补办手续按旷工处理,超假期应及时通报请示有关领导审批。

    第二十七条、病假须持医院证明,病假3天须持有购药发票或诊所诊断证明,病假3天以上至5天须有社区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病假5天以上需区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无有效证明按旷工处理,出具虚假证明加倍处罚。

    第二十八条、婚假、产假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及有关孕检证明原件、复印件。

    第二十九条、职工因公出差请假需附必要的文件等资料。

    第三十条、职工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直接主管应立即到现场调查了解受伤情况,立即进行工伤报告并向有关领导汇报情况,根据医生的诊断确定是否需要给予工伤假。

    第四章 请假审批

    第三十一条、职工请假应先向部门负责人汇报,请假1天由主管场领导审批,请假1天以上由场长审批,场长以外场领导请假由场长审批,场长请假由书记审批。请假请注明请假类别和请假理由

    第五章节假日及值班

    第三十二条、节假日是指元旦、春节、清明节、五一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和双休日。

    第三十三条、双休日外的节假日均安排值班,一般有1名场领导班子成员和1名职能部门中层干部值班,值班人员值班一天发值班费150元。

   第六章加班

    第三十四条、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努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不提倡职工加班。特殊情况下必须加班,须填写《河南省郑州种畜场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加班申请表》,部门负责人签字报场领导批准,未经批准一律不予承认加班,经批准的《河南省郑州种畜场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加班申请表》交场人事科备案。

    第三十五条、经过批准的加班,人事科部按月进行统计。所有加班首先当月抵冲病、事假等假期,有1天抵冲1天,多余部分发给加班工资每天100元,不作调休处理。

    第七章请假期间工资

    第三十六条、职工请事假按日扣除考勤工资,每日扣100元。

    第三十七条、职工请病假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内者,本场工龄不满2年,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

    病假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病假期间工资标准为连续工龄不满十五年者为本人应发工资50%,十五年以上者为本人应发工资60%。职工病假期间工资不得低于郑州市最低工资标准80%。

    第三十八条、职工在法定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

    (一)妊娠满28周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90天的生育津贴。

    (二)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三)妊娠满8周不满12周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不满8周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四)生育津贴按日计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工资水平的,差额部分由单位补足。

    (五)男职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一个月的陪护假,陪护假期间工资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其待遇按照《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每日工资额3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冲突请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经场长办公会研究通过,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遇特殊情况由场领导研究决定。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场人事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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